個人資料使用授權聲明

民國105年3月27日 修訂

一、新竹市文化義工協會(以下簡稱機關)為機關基於業務需求(包括但不限於會員管理、業務行銷推廣、協助會員宣傳商品及產業相關業務推廣訊息)之目的,必須取得您的個人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機關將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您所提供的以下個人資料:姓名、身份證號、出生年月日、連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E-MAIL或居住地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皆受機關保全維護,並僅限於機關業務需求使用。

三、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機關您的個人資料,當您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時,機關受限於所取得個人資料之完整性,可能無法同意您加入會員;若您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經檢舉或機關發現 (1)不足以確認您的身分真實性 (2)冒用、盜用其他個人資料 (3)資料不實等情形,機關有權終止您加入會員之權利。

四、您同意機關以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確認您的身份、與您進行連絡、提供您機關之相關業務資訊,以及其他隱私權保護政策規範之使用方式。

五、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以本人親自來電機關或以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就您的個人資料向機關 (1)請求查詢或閱覽 (2)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 (5)請求刪除等事宜,機關得依規定,確認您的身份正確無誤後予以受理。但因 (1)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2)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3)妨害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機關得拒絕之。(4)另對於您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本時,機關必要得酌收成本費用。

六、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機關將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機關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致您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遭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機關將由電話、信函、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法中,擇其適當方式通知您。

八、您瞭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