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文化義工協會組織章程

民國107年7月12日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定為「新竹市文化義工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為以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擴大民眾參與層面,激勵民眾貢獻心智,相互策勉,踴躍投入文化義工行列,協助推動文化建設、社會公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竹市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竹市政府行政區域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所列:
一、結合社會資源,推動文化建設工作。
二、辦理文化義工進修聯誼及福利事項。
三、提昇本市文化層次倡導優良社會風氣。
四、協助各文化、公益及慈善單位活動的推行。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三種:
一、基本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於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實際參與文化義工服務工作者,由本會基本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基本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之機構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團體會員,並可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享有基本會員相同之職權(被選舉權除外)。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之個人,未設籍本市行政區域內,實際參與文化義工服務工作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贊助會員,享有本會基本福利,但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之基本會員職權。

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二、參與推展各項文化義工服務活動。
三、擔任本會分配之職務。
四、繳納會費。
五、出席本會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第九條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會聲明退出服務行列,退出後,其既繳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經會員大會除名等處分:
一、違反本會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會名譽者。
三、久未參與服務工作連續達一年以上者。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其既繳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為執行單位,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其職權,監事會職執行監察工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算、決算及會務發展方案。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後補理事三人;設監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遇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置理事長一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各項會務。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審查會員入會、退會事項。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本會各組幹部。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會務及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二、審核年度決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其他依職權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聘期與該屆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一、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二、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協助各組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及推展會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得分設公共關係組、行政組、活動組、總務組等、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皆為榮譽職。各組組長由總幹事簽經理事長認可,並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大會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之,並應報請主管單位派員指導。臨時大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之,理事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之。
一、修改組織章程。
二、會員之除名處分。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本會組織之解散。

第二十九條 理、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之,如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各需出席半數方得開會,決議亦需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方得行之。
理事會開會時應於會議前七日以書面通知之,並得邀請主管單位派員指導。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年繳新臺幣伍佰元。
三、贊助會員:年繳新臺幣伍佰元。
四、團體會員:每年新臺幣參仟元。
五、贊助款:隸屬單位之補助費或獎助費。
六、會員捐款。
七、基金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以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提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單位備查。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會員大會之決議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